《2023年云南省降成本实施方案》如何为企业减税降费?

《2023年云南省降成本实施方案》如何为企业减税降费?

《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2023年7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等4部门围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充分吸纳国家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制定八个方面27项任务,出台了《2023年云南省降成本实施方案》,逐条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分工。

《实施方案》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助力实体经济企业轻装上阵、提升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经济社会正在恢复常态化运行,经济运行正持续向好。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疫情后的国际环境仍然复杂严峻,经济回升内生动力弱,实体经济企业经营发展面临多方挑战,在此背景下,降成本举措有着雪中送炭、添力加火的特殊现实意义。一是对个人,降成本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营者焦虑,对公众逐步提升经济预期,促进内生消费具有积极影响。个体工商户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参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活跃个体工商户将影响着整个市场的发展成色。二是对企业,降成本措施不仅能减轻公司税负负担,也能一定程度提高现金周转率,为企业夯实经营规模。三是对国家,降成本措施能够进一步缓解国内内生动力不足问题,助力企业防风化债能力不断提升,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韧性,为下步经济恢复带来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实施方案》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概念定义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饮食服务业企业。

2.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以及销售无形资产,均适用3%征收率。

3.减免标准和运用

小型房地产公司A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选择按月申报。

(1)假设2023年2月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含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则: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100000÷(1+1%)=99009.9元

免税税额:

99009.9*1%=990.1元(可转入公司的其他收益科目)

(2)假设2023年2月取得销售收入为15万元(含税),无法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则:

①减免前(按3%税率计算):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150000÷(1+3%)=145631.07元

当期应纳税额(3%):

145631.07*3%=4368.93元;

②减免后(按1%税率计算):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150000÷(1+1%)=148514.85元

当期应纳税额(1%):

148514.85*1%=1485.15元;

③当期减征税额:

4368.93-1485.15=2883.78元。

(3)假设A公司选择按季申报,1月销售收入为10万元,2月销售收入为15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8万元,3月销售收入为12万元,则2023年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29万元(10+15-8+12),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实施方案》规定“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概念定义

2.减免标准和运用

B公司(生活服务业)为一般纳税人,当期产生的销项税额2000元,进项税额1800元(假设上期无留抵)。

①减免前:应缴纳增值税:

2000-1800=200元;

②减免后:本期加计抵减额:

1800(进项)×10%(加计抵减比例)=180元;

本期最终应缴纳增值税额=200-180=20元。

(三)针对小型微利企业

《实施方案》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概念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减免标准和运用

C公司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信息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同时,由于要进行条件认定,企业需留存从事行业不属于现已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情况,以应备查。

(四)针对个体工商户

《实施方案》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最新政策已提高至“不超过200万元”),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概念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2.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3.减免标准和运用

假设王某为个体工商户,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则:

王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为316297.62元【(2000000*35%-65500)-2000*2000000÷2100000】*50%。

工作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

一是建议各级政府部门拓宽政策宣传面,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移动媒介、新媒体等进一步提高本系统服务对口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对政策知晓度和掌握度的能力。二是建议各级税务部门“点对点”“面对面”深入基层、企业和行业协会,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升服务成效。三是建议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申报、审批等涉企政策开展“回头看”,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切实把政策变成操作规程,让经办人员能操作、会执行,让企业看得懂、易办理。四是建议有关省直部门做好政策后续评估分析,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时间节点和行业领域跟踪总结政策开展的阶段性成效,包括落实举措、亮点经验、市场主体感受等,形成全省“一盘棋”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落地。

(二)重视政策运用,追踪政策变化

一是根据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和标准,对照对标自身企业性质和实际情况,用好用足政策红利。二是及时向税务和财政部门反馈政策执行运用中存在的困难,寻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的指导和支持,疏通政策推进的堵点、难点。三是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及时制定财会人员培训计划,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业指导,交流新政策新动态,同时加强财会职业道德课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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