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经济发展新动能:特殊监管区与口岸联动助力

导读

2024年第一季度,云南进口保税仓库进境货物7651万美元,进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1548万美元。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什么是保税监管场所?本文通过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区别,依托云南省口岸优势,积极推动海关监管特殊监管区域与口岸联动发展,以“区岸联动”助力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具有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12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指出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71个。其中,保税港区2个(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保税区5个(大连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宁波保税区、福田保税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云南只有2个综合保税区,分别是昆明综合保税区和红河综合保税区。

表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别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能开展的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等文件,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拓展保税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再制造、服务外包等业务。

—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保税研发是区内具有研发设计能力的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以及样品等开展产品研发设计的经营活动。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或者同时将国内外原料加工后内销或出口。再制造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入境料件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料件性能的生产活动。

—检测、维修: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外籍船舶、航空器除外),或者将上述货物从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区进入国内。

—货物存储: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存储的保税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故可以在区内长期存放保税货物

—物流分拨:区内企业可以从国内外采购货物,在区内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后,通过物流向境内外分拨配送。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或保税仓发货模式,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一种。

—商品展示:也称保税展示交易,指综保区内企业无须缴纳进口环节税费。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将进口商品运至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综合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固定场所。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国际转口贸易: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即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的交易。

—国际中转: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港口作业。

—期货保税交割: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二、什么是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准予在保税状态下存储货物的仓库、场所。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管理规则,是根据我国海关加入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海关仓库”条款制定的,准许货物存放在特定仓库、场所期间予以免纳进口税费,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实施贸易便利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属于海关保税物流监管的基本形态之一,目前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四种形态。目前云南有两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分别是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

表2 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区别


三、云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情况

(一)2024年第一季度进出口情况

2024年第一季度,云南省进出口总额为782294万美元,同比下降8.6%。其中,进口额为511400万美元;出口额为270894万美元。从贸易伙伴的角度来看,2024年一季度,云南与东盟、欧盟、亚太经合组织进出口总额分别为356720万美元、27501万美元和276068万美元。与缅甸、老挝、越南进出口额分别为195222万美元、71248万美元和44338万美元。从贸易方式来看,云南主要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其次是进料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方式为特殊监管区域境外设备进区和保税区仓储转口,进出口额为348万美元和5574万美元;保税区监管场所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进出口额分别为8873万美元。从进口商品来看,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前3名依次是锡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和银矿砂及其精矿,均从缅甸进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前3名依次是砂糖、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和洗发剂(香波),分别从泰国、法国和美国进口。

(二)云南综合保税区现状

2024年第一季度,云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国排名25名。其中,红河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额215429万人民币占全省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额的70.2%,出口额为74183万人民币,进口额为141245万人民币;而昆明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额为91522万人民币,仅占云南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额的29.8%,进出口额分别为34407万人民币和57115万人民币。

红河综合保税区产业协调发展有差距。红河综合保税区进口额约是出口额的2倍,说明红河综合保税区对资源型商品进口度较高,资源型产业比重过大,存在产业整体层次不够高,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昆明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额存在一个顺差趋势,产业以检测维修、航空培训、跨境电商等现代服务业为主;但是,昆明综保区外贸总量和经营总收入还有待增加,2024年一季度昆明综合保税区排名134名,处于中下游水平;跨境物流成本与时效比较优势弱,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程度低,与沿边口岸联动有待强化,国际货物保税物流枢纽功能发挥不充分;保税检测尚处于起步阶段,保税维修、飞机租赁等新业态还在探索中。


四、建议

2023年,云南省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总值234亿元,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排名中下游。依托云南区位优势,促进综保区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助力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激活外贸新动能。

一是推动综合保税区与口岸联动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作用,用好综合保税区保税、免税、退税政策,推动昆明、红河综合保税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实质合作,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鼓励综合保税区开展转口业务,简化申报流程,促进转口贸易发展,实现综合保税区保税功能与口岸物流功能的高效叠加、业务拓展。推进红河综合保税区与河口铁路口岸、河口公路口岸无缝衔接;扩大昆明至东盟国家回程货源,实现与昆明临空经济示范区融合发展。推进昆明综合保税区与昆明进境肉类、水果、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融合发展。

二是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将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全部纳入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范围。建成智慧综合保税区项目,实现综合保税区可视化监管,升级辅助平台业务监管及预警功能,推进云南综合保税区管理系统与中老铁路数据系统、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互联互通,实现综合保税区、口岸监管之间数据共享、卡口联动、货物便捷进出。

三是支持建设特色型综合保税区。依托云南区位优势和周边国家区域资源,探索开辟产业新赛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特色型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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